奥地利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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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奥地利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Austria Third-country insurer Austrian branch licence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本页关键词奥地利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申请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注册资本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监管面谈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续牌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收购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控制权变更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
作者:仁港永胜唐生  来源:仁港永胜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这是非欧洲经济区(EEA)保险企业进入奥地利合同保险市场的分行准入,而非可独立出售或跨EEA通行的本地公司牌照。VAG 2016第13条要求第三国保险企业仅可透过奥地利境内分行经营,并先获FMA许可;许可仅在奥地利境内有效。申请人须具可比法律形式及母国相应保险分支授权,在奥地利设由至少两名主要住所位于奥地利的自然人组成的独立分行管理层,并以业务计划、母国监管证明、财务报表、资本及治理安排证明持续合规能力。分行须维持以其本身业务计算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申请时还须持有位于奥地利的法定最低资本绝对下限等额资产,并将其一半作为受FMA控制的保证金。EEA保险人经母国通知进入,不应误用本项许可;瑞士企业另有VAG 2016第19条特别规则。

核验字段本页结论状态
监管开放状态active_open
资本要求明确要求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明确要求
官方处理时限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监管面谈个案决定
控制权变更待监管机构确认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总部位于非EEA国家或地区、拟在奥地利通过常设本地分行直接经营合同保险的保险企业;申请人必须在其注册地已获准经营申请的保险分支。
  • 准备接受FMA对奥地利分行业务进行持续审慎监管、并能够配置本地管理、资本、账簿与治理体系的第三国保险企业。

受规管活动

  • 在奥地利境内订立保险合同,或在奥地利境内为保险合同招揽业务;第三国保险企业必须通过获准的奥地利分行进行。
  • 在FMA决定所载、与VAG 2016附件A相对应的获准保险分支内开展合同保险;许可的地域效力仅限奥地利。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总部位于另一EEA缔约国、仅拟在奥地利设分行或以服务自由方式经营的保险企业;该等企业适用母国监管机关的事前通知路径,而非本项新许可。
  •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顾问或只从事保险分销的主体;其不因本项制度而成为保险企业。
  • 拟将本许可理解为覆盖整个EEA或可脱离母公司独立转让的买卖标的的主体。
  • 总部位于瑞士的保险企业;VAG 2016第19条规定特别规则,须另行核验。

开放状态说明

FMA确认第三国保险人需取得FMA许可,且获准后只能通过奥地利分行经营。VAG 2016还要求:若注册地不向奥地利保险人提供同等竞争机会和有效、可比的市场准入,FMA原则上应拒绝许可;WTO缔约国不适用该互惠拒绝条件,或存在压倒性公共利益时例外。适用的保险分支、母国授权范围及是否属瑞士特别制度均须在立项时逐项确认。依据S01、S03。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

牌照中文名称: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许可

牌照英文名称:Third-country insurer Austrian branch licence

牌照族群:insurance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是第三国保险企业本身,获准主体不是一个脱离母公司的新奥地利保险公司。申请人须具有与VAG 2016第8条第1款所列形式相同或可比的法律形式,并已按注册地法律获准经营所申请的合同保险分支;奥地利业务须通过境内分行进行。

依据:[3] [1]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是第三国保险企业本身,获准主体不是一个脱离母公司的新奥地利保险公司。申请人须具有与VAG 2016第8条第1款所列形式相同或可比的法律形式,并已按注册地法律获准经营所申请的合同保险分支;奥地利业务须通过境内分行进行。

依据:[3] [1]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奥地利设立分行及独立本地管理层;并承诺在分行所在地就该分行业务单独记账、将全部业务文件置于该地可供查阅,并在该地编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因此,仅有邮政地址而没有可运作的奥地利分行和本地管理安排,不符合公开许可条件。

依据:[3]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奥地利分行本身没有可供转让的本地股份。VAG 2016第14条针对第三国分行的特别许可条件并未公布一套专门针对母公司股东或最终控制人的本地持股门槛;第24至26条的合资格持股事前程序以“在奥地利设有住所的保险或再保险企业”为对象。申请人仍须证明集团结构和紧密联系不会妨碍FMA监管,且不透明集团结构会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或妨碍监管时可被拒绝。涉及母公司控制权变化时,应在签约前向FMA确认通知和重审范围。

依据:[3] [11] [12]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第三国分行须在奥地利设有独立管理层,且至少由两名主要住所位于奥地利的自然人组成。VAG 2016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赋予分行管理层。保险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治理职能负责人和其他关键职能负责人须具备相称的专业资格及个人可靠性;FMA的现行说明指出,董事通常接受适格性测试,风险、合规、精算及内部审计负责人亦有任命通知与个案面谈或测试机制。

依据:[3] [2]

合规负责人及MLRO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一般保险治理下,分行应配置合规职能;第13条把VAG 2016第五章治理制度相应适用于第三国分行。反洗钱义务并非覆盖所有保险业务:FM-GwG将保险企业在经营寿险分支19至22以及在奥地利以设立自由销售的寿险和其他投资目的保险时纳入“金融机构”范围。适用FM-GwG时,义务主体须按第23条指定反洗钱专员;FMA说明该人员直接向管理机构报告、须有足够权限、适格可靠并可及时在现场履职。是否还须任命制裁专员、人员地点与组织安排取决于当时FM-GwG适用范围和分行实际业务。

依据:[3] [6] [7] [8]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分行须持有足以持续覆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合资格自有资金,以及足以持续覆盖最低资本要求(MCR)的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SCR与MCR仅按该分行业务计算。申请阶段还须在奥地利持有相当于VAG 2016第193条第2款所定MCR绝对下限的资产。该绝对下限依寿险、非寿险及风险类别而异,因此本研究不以单一固定金额替代按拟承保分支确定的法定金额。

依据:[3] [5]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须承诺把位于奥地利、金额相当于MCR绝对下限的一半的资产,在分行存续期间作为保证金。FMA应在许可决定中指定合适资产,并规定保证金的限制方式与内容,使第三国保险企业未经FMA同意不得处分该等资产。该保证金计入可用于覆盖MCR的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

依据:[3]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将有能力遵守VAG 2016第五章的治理系统要求。该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内部审计和精算职能、内部控制、ORSA、书面政策以及外包安排的治理。FMA将Solvency II、VAG 2016、委托法规及EIOPA治理系统指引列为奥地利保险监管框架;任何ICT安排还应按适用的DORA规则评估。

依据:[3] [5] [2]

核心申请文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业务计划须包括适用于保险企业的计划内容,并额外载明用于覆盖SCR及MCR的合资格自有资金和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构成,以及治理系统结构。首次在奥地利申请时,还须提交母公司章程、母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成员姓名、母国主管机关关于可经营及实际经营保险分支的证明,以及最近三个已结束财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已结束年度的资料。另应备妥分行本地管理、独立账簿、保证金与资产所在地、治理及资本安排的证据。

依据:[3] [2]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1. 确认准入路径与拟经营范围

    核实母公司总部确在第三国而非EEA,确认并列明拟在奥地利经营的VAG附件A保险分支,核对母国授权和实际经营范围;如总部在瑞士,转入VAG 2016第19条特别制度核验。

    依据:[1] [3]

  2. 建立可运行的奥地利分行基础

    安排分行在奥地利的独立管理层,至少两名自然人主要住所位于奥地利;建立能在分行所在地保存全部业务文件、单独记账和编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的场所及系统。

    依据:[3]

  3. 完成资本、保证金、治理和业务计划

    按分行业务测算SCR与MCR,准备奥地利境内资产及其一半的保证金安排;编制业务计划、治理结构、母国证明、章程、机关成员资料和近三年财务报表。

    依据:[3] [5]

  4. 向FMA递交许可申请并回应补正

    向FMA申请第13条许可,提交完整业务计划和法定证明。公开FMA页面将VAG 2016与“Information for licence applicants”列为申请人资料;本次核验未见对第三国保险分行单独公开的固定清单、表格版本或专属电子入口,递交前应向FMA确认当期渠道、语言、认证翻译及补件格式。

    依据:[2] [3]

  5. 取得许可后完成开业前核验并上线

    仅在FMA许可生效且第17条开业条件获满足后,以获准的奥地利分行开展业务。获准后,就奥地利所在地风险订立的保险合同原则上只能通过该本地分行订立;法定特定大型风险类别例外须逐项核验。

    依据:[3] [1]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FMA没有在所核验的第三国分行许可条文中公布“所有首次申请必须面谈”的统一要求。但FMA说明,对保险企业管理层通常安排适格性测试;关键治理职能负责人可被个案邀请面谈或测试。由于第三国分行管理层承担相应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申请人应预留本地管理层及关键职能人员接受FMA适格审查的时间。

依据:[2] [3]

可能关注的问题

  • 母公司在注册地获准和实际经营的保险分支,是否覆盖申请的奥地利分支?
  • 两名在奥地利主要居住的分行管理人员如何分工、授权和持续履职?
  • SCR、MCR、奥地利境内资产及保证金的测算、权属和不可处分安排如何证明?
  • 如何在分行所在地维持独立账簿、全部业务文件和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
  • 治理职能、ORSA、精算、内部审计、外包和适用时的AML/CFT控制怎样与拟经营规模匹配?
  • 母公司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引起互惠市场准入、监管合作或监管可达性问题?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在已核验的VAG 2016、FMA保险许可页面和FMA费用表中,未见针对第三国保险分行首次许可的统一法定审理时长或服务标准。申请周期取决于业务计划完整性、母国监管证明、资本与保证金安排、治理及适格性审查,以及FMA补件。不得将股权控制收购程序的60个工作日评估期误作分行首次许可时限。

依据:[2] [3] [12]

监管费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FMA-GebV附表II.A.1(c)规定:依据VAG 2016第13条第1款向第三国保险或再保险企业的奥地利分行授予首次合同保险许可,监管费用为9,375欧元。该金额不包含法律、翻译、公证、资本、保证金、审计、系统实施或持续监管成本;费用表日后可修订,递交前应复核当期附表。

依据:[4]

获批及上线条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FMA许可是第三国保险企业在奥地利开展合同保险的前提;许可只在奥地利有效。开业后,分行管理层承担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分行须持续符合资本、资产所在地、保证金、治理、账簿和文件保存要求。FMA官方保险资料说明,可在其公司数据库查询获准在奥地利经营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分支;上线前应以FMA决定和数据库记录核对获准实体、分行及保险类别。

依据:[1] [3] [9]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第三国分行须在分行所在地就其业务单独记账、保存全部业务文件并编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第13条把VAG 2016有关会计、审慎监管、信息提交及监管措施的章节相应适用于分行。FMA公开的保险统计资料以获准保险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基础。具体报表模板、频率、提交渠道和适用于某一分支的技术分类应向FMA按拟经营分支确认。

依据:[3] [10] [5]

审慎及资本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分行须持续以合资格自有资金覆盖按分行业务计算的SCR,并以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覆盖按分行业务计算的MCR。技术准备金专用资产必须位于奥地利;用于SCR等值的资产,至MCR金额部分必须在奥地利,其余部分须在成员国。保证金可计入MCR覆盖的合资格基本自有资金,但不得绕开FMA设定的处分限制。

依据:[3]

AML/CFT义务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仅在分行业务落入FM-GwG的保险范围时适用相应AML/CFT义务;核心公开范围是寿险分支19至22及在奥地利通过设立自由销售的寿险和其他投资目的保险。适用时,须实施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组织/培训安排;客户尽调资料和交易记录原则上保存十年。FMA还要求反洗钱专员具独立性、权限和适格性。非寿险业务是否因其他服务而触发义务,须按业务模型另行分析。

依据:[6] [7] [8]

审计及财务报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第13条将VAG 2016第七章的会计与审计规则相应适用于第三国分行,且第14条要求分行在当地对其业务单独记账。因而分行需要按适用的保险会计和法定审计框架编制其当地资料;审计师资格、审计范围、报送版本及截止日期会随分支、规模和当期法律变化,应在开业前与FMA及法定审计师确认。FMA的保险统计数据亦以授权保险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

依据:[3] [10]

记录保存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分行必须在其所在地保存全部业务文件,并独立记账及编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若FM-GwG适用,客户尽调文件、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原则上应自业务关系结束或偶发交易后保存十年;期满后须依法律删除,除非其他法律要求或允许较长保存,或存在未结刑事程序。对保险投资产品分销,还须保存界定客户与企业权利义务及服务条件的合同/文件记录。

依据:[3] [7]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核验状态:不适用

已核验来源未规定本许可按年度重新申请或“年审续牌”。许可持续有效但受持续监管;如获准分支在一年内未开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放弃业务、保险组合全部转让,或第三国企业失去注册地经营合同保险的资格,许可可依法失效,并须立即通知FMA。

依据:[3]

重大事项通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第三国企业首次申请时须向FMA告知其法定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成员;其章程及这些机关成员的变化须通知FMA。分行管理层承担相应法定代表人义务。保险企业管理层拟任命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FMA,关键治理职能负责人任命后应立即通知;业务中拟覆盖风险类型或再保险安排发生变化也应通知,保险分支内新增风险至少应先通知。许可失效事由也须立即通知。

依据:[2] [3]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许可授予第三国保险企业在奥地利的分行经营权,法律要求该企业通过本地分行经营且许可地域只限奥地利。因此,不能将该许可描述为可与母公司脱离、由分行单独出售的无形资产。任何交易若导致获准第三国保险企业本身、其注册地授权、分行管理、业务范围或保险组合发生变化,均可能触发FMA审查、通知、批准或新许可问题。

依据:[3] [1]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核验状态:不适用

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持牌保险公司;所核验的第13至18条没有提供把第三国分行许可直接转让给另一第三国保险企业的程序。拟把分行业务或保险组合交给不同保险企业时,不应依赖“牌照转让”表述,应分别评估保险组合转让的FMA批准规则和受让方是否须取得自己的第13条许可。

依据:[3]

控制权变更

核验状态:待监管机构确认

VAG第24至26条的合资格持股预先通知和60个工作日评估机制,明文针对在奥地利设有住所的保险或再保险企业;该机制不应在未获FMA确认的情况下自动套用至第三国母公司的股权出售。若买卖仅改变第三国母公司的控制权而获准法律实体仍存续,公开第三国分行条文未公布专门的百分比阈值、表格或审查时限;但集团透明度、紧密联系、母国授权与FMA有效监管能力仍是许可条件,建议签约前正式向FMA确认。

依据:[3] [11] [12]

买方要求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买方如拟取得母公司控制权,应能证明交易后仍持续满足原许可基础:母公司可比法律形式、母国相应授权、奥地利两名本地分行管理人员、资本与保证金、当地账簿与文件、透明集团结构及不妨碍FMA监管的紧密联系。若由另一第三国保险企业承接业务或成为新的获准主体,则应假设需进行新的或实质性FMA许可评估,直至FMA书面确认路径。

依据:[3] [2]

卖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卖方不得把处于保证金约束或技术准备金/资本所在地要求下的资产当作可自由处置资产;保证金资产未经FMA同意不得处分。卖方和分行还应及时报告已知的应报告持股变动(如法律确适用)、母公司机关成员和章程变化、管理及关键职能变动、业务范围变化和可能导致许可失效的事项。若交易包括保险组合,须另按VAG保险组合转让的FMA审批制度办理。

依据:[3] [11]

交易及变更流程

  1. 交易结构与监管触发筛查

    先界定交易是母公司股权出售、分行资产/业务出售、保险组合转让,还是更换获准第三国保险企业;逐项映射对母国授权、分行管理、资本、保证金、集团结构和业务计划的影响。

    依据:[3]

  2. 交易前向FMA确认路径

    在签约条件和交割安排中预留FMA的书面预咨询/确认。特别确认第24至26条的本地合资格持股制度是否适用,是否需要第13条新许可或变更许可,及是否涉及组合转让审批。

    依据:[3] [11] [12]

  3. 提交重审或通知材料

    按FMA确认的程序提交买方集团、资金来源、治理和本地管理、母国授权、资本/保证金连续性、业务计划和交易后运营资料;如涉及适格关键人员,同时完成任命通知及其证明文件。

    依据:[2] [3]

  4. 在监管条件满足后交割并更新持续合规

    仅在FMA所要求的许可、批准、未反对或通知程序完成后交割/实施;随后更新当地账簿、资产约束、公司数据库资料(如适用)、报告和客户沟通,并保留完整交易及监管往来记录。

    依据:[3] [9]

交易监管时间

核验状态:待监管机构确认

第三国母公司控制权变更、分行转让或业务出售的专属公开审理时限未见于已核验的第13至18条。仅当FMA确认交易落入第24至26条的本地合资格持股程序时,完整通知被书面确认收悉后,FMA有60个工作日作评估并可禁止收购;这不是第三国分行交易的默认时限。交易文件应将FMA确认、补件和资本/保证金重整作为先决条件,并避免承诺固定交割日期。

依据:[3] [12]

关键交易风险

  • 将EEA护照通知、瑞士特别规则或保险中介登记误认为第三国分行许可,导致路径根本错误。[S01] [S03]
  • 未能维持两名主要住所位于奥地利的自然人组成的独立分行管理层,或未能在分行所在地保存账簿、文件和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表。[S03]
  • 把MCR绝对下限资产的一半保证金或技术准备金/资本对应资产视作可自由处分资金,违反FMA处分限制和资产所在地要求。[S03]
  • 未完整证明母国授权、母国监管证明、最近三年财务资料、治理结构和持续SCR/MCR覆盖能力,造成补件、延迟或拒绝。[S03] [S02]
  • 将第三国母公司股权交易错误套用为当然适用的本地10%/20%/30%/50%持股程序,或反过来未在交易前取得FMA对适用路径的确认。[S11] [S12] [S03]
  • 在寿险或投资目的保险业务中忽略FM-GwG适用范围、专员、尽调、可疑交易报告和十年保存要求。[S06] [S07] [S08]
交易边界:牌照不能保证随股权自动转移;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股权或业务,并须满足适用的监管批准、通知及持续合规条件。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截至核验日,FMA公开网页列有保险许可资料和申请人信息,但未见专为第三国保险企业奥地利分行发布的独立申请表、固定材料清单、电子入口或完整审理服务时限;递交前须向FMA确认。
  • VAG 2016第193条第2款的MCR绝对下限按寿险、非寿险及所涉风险分支而异;本研究未以单一数字代替按具体保险分支、当期指数调整和分行SCR/MCR测算确定的金额。
  • 第三国母公司控制权变化是否、在何种情况下适用VAG第24至26条的本地合资格持股程序,公开条文没有将其明示延伸至第三国分行;应取得FMA书面确认。
  • 如果申请人总部在瑞士,VAG 2016第19条提供特别资本、监管机关意见及其他规则;本研究的通用第三国分行结论不能直接替代瑞士路径核验。
  • AML/CFT并非所有保险业务均按FM-GwG同样适用;寿险和投资目的保险的范围明确,其他业务或附带活动需按实际模型另行作法律分析。
  • 涉及保险组合转让、分行停止经营、重组或资产交易时,除本许可外可能触发VAG组合转让、消费者沟通、公司登记、税务、劳动和数据保护要求;本研究仅覆盖许可与审慎监管边界。
重要提示: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的股权或业务,牌照并非可脱离主体自由买卖的资产。交割前应确认事前批准、通知、适当人选复核、资本恢复及业务连续性要求。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1. Insurance — Preconditions for conducting insurance business in Austria(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2. Licence — insurance undertaking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3. 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 2016 (VAG 2016), consolidated text(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6-09-22;访问:2026-09-22)
  4. FMA Fee Regulation, Appendix 1, consolidated schedule(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6-09-22;访问:2026-09-22)
  5. Laws,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General Guidance — Insurance(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6. Financial Markets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FM-GwG), § 2(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4-12-30;访问:2026-09-22)
  7. Financial Markets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FM-GwG), consolidated text(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6-09-22;访问:2026-09-22)
  8. Sanctions Officers as key function holders under FM-GwG(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9. FMA Company Database — insurance undertaking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0. Insurance Statistic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1. 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 2016 (VAG 2016), § 24 shareholder control(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6-09-22;访问:2026-09-22)
  12. 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 2016 (VAG 2016), § 25 acquisition-assessment procedure(Austrian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发布或更新:2026-09-22;访问:2026-09-22)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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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根据截至2026年9月22日可核验的公开监管资料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投资或监管意见。牌照名称、开放状态、申请条件、资本、保证金、费用、时限、人员、面谈、续牌及控制权变更要求可能更新,并会因业务模型和申请人情况而异。请以主管监管机构的现行法例、指引、申请表及书面回复为准。仁港永胜不保证申请获批、办理时限或交易后牌照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