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地利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奥地利信贷服务商授权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Austria Credit servicer authorisation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奥地利《信贷服务商及信贷购买方法》(Kreditdienstleister- und Kreditkäufergesetz,KKG)自2025年3月18日生效,落实欧盟指令(EU) 2021/2167。该授权不是一般放贷、催收或消费信贷中介许可,而是面向代表信贷购买方管理及执行由欧盟设立信贷机构原始发放的“不良信贷协议/债权”的法人;其须实际从事至少一项法定信贷服务,例如催收、按购买方指示重谈条款、处理相关投诉或通知利率/收费/到期付款变化。申请人须为在奥地利设法定住所或(无该住所时)主要管理地的《欧盟运行条约》第54条法人,向FMA取得授权后方可经营。申请核心是管理层及合资格持股人声誉、管理层整体知识经验、治理/内控、借款人公平对待和投诉程序。KKG没有公布最低注册资本或保证金,也禁止信贷服务商及其外包服务提供者接收或持有借款人资金。FMA须在45日评估申请完整性,并在完整申请或补齐资料后90日内作出授予或拒绝决定;申请费为3,750欧元。FMA维护公开登记册并至少每年以风险为本评估治理、内控、借款人保护与投诉安排。股份或资产交易不应被包装为可独立买卖/转移的“牌照”:KKG未设授权转让或控制权变更预批准的专门公开流程,交易应以持牌法人持续满足条件为前提,并在签约前书面向FMA确认结构、管理层/合资格持有人变化及是否需新申请或变更处理。[S01][S02][S03][S05]
| 核验字段 | 本页结论状态 |
|---|---|
| 监管开放状态 | active_open |
| 资本要求 | 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
|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 不适用 |
| 官方处理时限 | 明确要求 |
| 监管面谈 | 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
| 控制权变更 | 待监管机构确认 |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拟作为信贷购买方的受托服务商,代表其管理和执行由欧盟设立信贷机构原始发放的不良信贷协议或相关债权的奥地利法人。
- 业务至少包含一项KKG第3条第9项所列信贷服务:催收逾期款项、按购买方指示与借款人重谈条款(但不以信贷中介身份进行)、处理投诉,或通知利率、收费或到期付款变化。
- 需要以奥地利FMA授权作为原籍成员国授权,并在完成KKG第13条通知程序后向其他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的法人。
受规管活动
- 在信贷购买方名义下管理和执行不良信贷协议/债权,并至少实际提供一项法定信贷服务;授权对象为该法人而非购买的债权组合。
- 与借款人沟通、催收、投诉处理和在授权范围内按购买方指示重谈不良信贷条款;该等活动须同时遵守借款人保护、数据保护、消费者、合同及执行法律。
- 以书面信贷服务协议受信贷购买方委任开展债权管理及执行;如跨境服务,须先走FMA向东道国主管机关传送资料的程序。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一般新放贷、吸收存款、持有客户/借款人资金或作为一般银行经营;KKG第6条禁止信贷服务商接收和持有借款人资金。
- 只购买不良债权但不作为他人服务商的主体;信贷购买方本身不是本项“信贷服务商授权”的申请主体,但其购买、委任服务商、借款人保护和转让报告受KKG第三章约束。
- 服务非由欧盟设立信贷机构原始发放的信贷协议,除非该债权/协议已被该等信贷机构发放的信贷协议替代。
- 由欧盟信贷机构、获授权/登记的AIFM或UCITS管理公司、受消费或住房信贷主管机关监督的特定非信贷机构在其本国正常经营中自行提供服务的情形;公证人、法警和律师在专业活动中提供相关服务亦不适用KKG。
- 在KKG生效前已完成的债权/不良信贷协议转让;以及受奥地利民法限制、未到期或逾期不足90日或未被终止的转让,仍受既有转让限制。
开放状态说明
FMA是KKG主管机关。KKG第9条要求FMA维持并定期更新公开名册;FMA公司数据库设有“奥地利获授权信贷服务商”和奥地利服务商在EEA活动等检索类别。该授权具有欧盟跨境服务机制,但不是无条件护照:奥地利服务商须先向FMA提交东道国、分支/外包方、责任人、当地法调整、语言及资金持有能力等资料,FMA在45日内转送;服务只能自东道国确认收悉或资料提交后两个月(以较早者为准)开始。[S01][S02][S05][S06]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奥地利金融市场监管局(FMA)
牌照中文名称:信贷服务商授权
牌照英文名称:Credit servicer authorisation
牌照族群:credit_lending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申请人必须是《欧盟运行条约》第54条所称法人,并在奥地利具有法定住所;如其本国法下没有法定住所,则主要管理地必须在奥地利。自然人、普通合伙或仅以境外实体在奥地利经营而不满足该实体/地点条件者,不能直接取得KKG第4条信贷服务商授权。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欧盟运行条约》第54条所称法人,并在奥地利具有法定住所;如其本国法下没有法定住所,则主要管理地必须在奥地利。自然人、普通合伙或仅以境外实体在奥地利经营而不满足该实体/地点条件者,不能直接取得KKG第4条信贷服务商授权。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须提供主要管理地、章程法定住所或登记住所地址;许可条件要求法定住所(无该住所时主要管理地)位于奥地利。KKG及FMA公开指引没有为所有申请人公布最低办公室面积、最低本地雇员数或固定驻场董事人数;但注册地址及实际管理地必须能支撑授权条件、FMA监督和资料提供。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申请材料须列明依CRR第4条第1款第36项持有申请人“合资格持股”的人员。该等持有人须具足够良好声誉,并以无相关犯罪记录且未处于/曾处破产(除非依国内法恢复资格)为证明条件;KKG与FMA页面未为本授权另列独立的百分比门槛,合资格持股的定义应按CRR适用。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申请人管理或行政机构成员必须有足够良好声誉:无与财产、金融服务、洗钱、高利贷、欺诈、税务、职业保密、身体完整性、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或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相关犯罪记录;小型事件累计不得损害声誉;既往与监管机关往来须透明、开放、合作;不得处于破产程序或曾破产但未获恢复。管理/行政机构整体还须有足够知识和经验,以胜任且负责地经营企业。
合规负责人及MLRO
KKG明确要求治理、内控、借款人公平对待及投诉程序,但没有在其授权条件或FMA申请指引中规定信贷服务商必须设置名为合规官、MLRO或替代人的独立职务。欧盟指令仅在成员国将信贷服务商指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时,才要求其具备AML/CFT程序;奥地利KKG第5条没有把该项列为授权条件。若申请人因其他受规管业务而成为FM-GwG义务主体,则适用的FMA指引要求任命洗钱报告官及制裁官,向管理机构直接报告并具独立、有效控制能力;其是否适用于纯KKG业务须按FM-GwG和实际业务另行确认。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KKG第5条、FMA授权指引及欧盟指令授权条件均未为奥地利信贷服务商公布最低实收资本、自有资金比率、流动性金额或专业责任保险固定额度。申请人仍须以其治理、风险管理和会计程序证明可合规经营;FMA可在监督中要求资料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将其他奥地利金融牌照的资本门槛套用于本授权。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KKG没有规定本授权的监管保证金、客户资金隔离账户或借款人资金保护金。相反,KKG第6条明确禁止信贷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接收或持有借款人资金;外包的信贷服务提供者亦受同一禁止。因此,欧盟指令第6条中仅在本国允许持有资金时才适用的独立账户要求,在奥地利KKG模式下不适用。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申请人须具备稳健的公司治理及足够内部控制,包括风险管理和会计程序,以保障借款人权利、遵守管辖债权/信贷协议的法律和GDPR;还须有保障借款人保护、公平审慎对待(考虑其财务状况及可用的债务咨询/社会服务转介)的政策,并有记录和处理借款人投诉的专门程序。外包不转移责任:服务商须保持完全责任、不得同时外包全部信贷服务、须持续可取得资料和具备资源,且外包不得妨碍FMA监督。
核心申请文件
申请附件必须包括:法律地位证明、设立文件和章程副本;主要管理地/法定或登记住所地址;管理/行政机构成员和合资格持有人身份;管理层声誉及整体知识经验的证明;合资格持有人声誉证明;治理和内控证据;借款人公平透明对待政策证据;投诉记录和处理程序证据;以及任何拟用的KKG第12条外包协议。FMA目前指定以电子邮件zulassung_kkg@fma.gv.at提交;公开页面未见统一可下载的申请表或填报模板,故文件格式和补件清单应在递交前向FMA确认。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 界定是否属于KKG范围
确认基础债权/不良信贷协议由欧盟设立信贷机构原始发放,申请实体将代表信贷购买方管理和执行该债权/协议,并至少从事一项KKG第3条第9项服务。同步排除信贷机构、特定AIFM/UCITS管理公司、受特定消费/住房信贷监管的非银行、律师/公证人/法警等法定排除情形。
- 建立奥地利申请主体和治理资料
确保申请主体为奥地利法定住所或主要管理地在奥地利的合资格法人;确定管理/行政机构和CRR合资格持有人,收集声誉、破产状态、知识和经验材料,并建立覆盖风险、会计、借款人权利、GDPR、公平对待及投诉的治理和内控安排。
- 完成服务协议、外包与借款人保护设计
如受信贷购买方委任,准备书面信贷服务协议,载明服务内容、报酬或计算方法、对借款人的代表范围、遵法承诺、公平审慎对待条款及外包前通知购买方要求。若拟外包部分服务,签订书面外包协议,验证并非全部服务外包、服务商持续负责和可取得资料,并将该协议纳入申请包。
- 向FMA电子递交申请
将KKG第7条及FMA页面列明的材料提交至zulassung_kkg@fma.gv.at,并保留完整递交版本和送达证据。FMA页面只公开了该专用邮箱,未公布标准申请表;在首次提交前应向FMA确认文件语言、签署、认证/翻译和安全传输要求。
- 完整性审查、补件与实体评估
FMA在收到申请后45日内评估完整性;若有明显缺件或资料缺失,申请人应补正。自完整申请收到之日,或在不完整案件中自所要求资料收到之日起,FMA在90日内以决定授予或拒绝授权;拒绝须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救济。
- 获授权后登记、合同启动与首次借款人通知
取得FMA授权决定并在公开名册中反映后,方可开展信贷服务。实际接手某次转让后,必须在首次催收前(以及借款人要求时)以纸质或其他耐久媒介向借款人提供转让日、购买方、服务商、授权证明、联系人、应付本金/利息/费用和投诉主管机关等法定信息;不得接收或持有借款人资金。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FMA的KKG申请指引和KKG第7条未公布对每个申请人必须举行面谈、董事答辩、现场测试或听证的程序。FMA可为评估申请要求补充资料,并在持续监督中要求说明、传唤询问或委托审计师/专家检查;因此关键管理人员、控制人和负责治理/投诉的人员应预备接受问询,但是否面谈、语言和形式属个案监管安排。
可能关注的问题
- 拟服务的协议是否确属欧盟设立信贷机构原始发放的“不良信贷协议/债权”,并为何不属于KKG第2条排除范围?
- 申请人将实际执行KKG第3条第9项的哪一项或多项服务,谁作出催收、重谈、投诉和借款人通知决定?
- 奥地利法定住所/主要管理地在哪里;管理层和实际决策如何在该处开展并接受FMA监督?
- 管理/行政机构如何证明无相关刑事、破产和监管诚信问题,并整体拥有与NPL服务相称的知识经验?
- 哪些人持有CRR意义的合资格持股;其最终控制、声誉和破产状态证明是什么?
- 治理、风险、会计、GDPR、客户数据访问、借款人公平对待、债务咨询转介和投诉处理如何形成可审计控制?
- 是否有外包;若有,为什么不是全部外包、如何保持服务商对合规的完全责任、持续资料访问和业务连续性?
- 如何确保不会接收或持有借款人资金,并如何在首次催收前完成法定借款人通知?
- 如拟跨境,东道国、责任人、当地语言能力、当地法适配和相关服务提供者资料是否完整?
- 如同时从事其他金融业务,是否另触发FM-GwG、银行、消费信贷、信贷中介或数据保护义务?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FMA必须在收件后45日内评估完整性,并在收到完整申请或所要求补充资料后90日内作出授予或拒绝决定。该90日是FMA法定决定窗口,不是从首次非完整递交起的保证总周期;筹备实体、背景材料、翻译、补件、外包审查和申请人回应时间均会延长实际项目。曾在KKG生效前提供服务者的过渡申请截止日为2025年4月1日,最长五个月的过渡经营安排已经是历史性规则,不能作为新申请人路径。
监管费用
FMA-Gebührenverordnung附件1 I.J.1规定:按KKG第4条授予信贷服务授权的行政费用为3,750欧元。若奥地利获授权服务商申请在东道成员国跨境提供服务,KKG第13条第3款的决定费用为375欧元。另依KKG第23条,境内信贷服务商及被外包的信贷服务提供者是FMA监督成本承担人,法规规定向其征收5,000欧元;该法定监督成本与初始授权行政费不同。外部法律、翻译、审计、技术和专业服务费用不是FMA费用表的统一金额。
获批及上线条件
仅在FMA按KKG第4至7条作出授权决定后才可作为信贷服务商经营;FMA应将获授权服务商纳入公开登记册并定期更新。授权后,服务商仍需持续满足第5条条件、不得持有借款人资金、以书面服务协议(适用时)提供服务、落实借款人通知与投诉机制,并接受FMA监督。授权在12个月内未使用或连续超过12个月不再经营可被撤销;虚假取得、不再满足授权条件或严重违法/消费者保护违法时必须撤销。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KKG第5条要求申请人遵守适用的国内报告和披露规定,但没有为所有纯信贷服务商在KKG正文或FMA授权页公布一套固定的定期财务/运营报表频率和字段。FMA可随时索取文件、数据和资料。应区分服务商与购买方:KKG-MMV规定把不良债权再转让的信贷购买方/其代表须以半年度基准日(6月30日、12月31日)向FMA电子报送识别和组合转让资料,通常在基准日后第二个月月底前报送;该报告义务不是将服务商一律变成报告主体。
审慎及资本义务
KKG未公布信贷服务商的持续最低资本、自有资金、流动性、保证金或杠杆计算要求;但必须持续有稳健治理、足够风险管理和会计控制,且不得接收或持有借款人资金。FMA可以要求更新治理/内控、借款人公平对待或投诉安排,或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合法状态;因此资本资源和业务持续性应在风险治理中持续证明,而不能把“无数值门槛”理解为没有资源要求。
AML/CFT义务
奥地利KKG对纯信贷服务商的授权条件没有列出独立AML/CFT程序、MLRO或AML年度报告要求。欧盟指令将AML/CFT程序设为条件的前提是国内实施法把信贷服务商指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KKG未把该项纳入第5条。若实体因其他业务受FM-GwG约束,则应适用该制度:FMA说明义务主体应任命洗钱报告官和制裁官、使其直接向管理机构报告,并确保独立有效控制及适当资格;须逐案确认纯KKG业务或附带业务是否触发该法。
审计及财务报表
KKG和FMA的授权页面未为所有信贷服务商公布一项专门的年度法定审计、审计师资格或向FMA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固定频率。公司仍应遵守其公司法/会计法适用义务。针对KKG监督,FMA可要求文件和数据、询问人员、检查账簿/载体及进行预告或突击现场检查,并可委托审计师、审计公司或其他专家开展检查/调查;审计范围、频率和费用取决于风险和个案。
记录保存
信贷服务协议结束日起,服务商必须保存七年:与信贷购买方和借款人的相关通信、购买方对每项受管/执行不良债权或协议的相关指示,以及信贷服务协议;FMA、东道国及贷款发放国主管机关可按要求取得。外包协议结束日起还须保存七年对外包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指示及外包协议,且服务商和外包服务提供者须按要求提供。个人数据处理同时须遵守GDPR;其他公司法或适用部门法更长期限可能并行。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KKG没有规定按年或按固定期限重新申请/续期授权。服务商必须持续满足授权条件;FMA须至少每年以风险为本评估其KKG第5条第1款第5至8项所涉治理、内控、借款人公平对待、投诉以及适用报告/披露安排。若12个月内未使用授权或连续超过12个月不再经营,FMA可以撤销;其他法定撤销事由包括自愿放弃、虚假取得、不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规。
重大事项通知
服务商在外包任何信贷服务前必须通知FMA(如适用亦通知东道国主管机关);跨境服务意向及其后对东道国、分支、外包方、责任人、程序、AML说明(如东道国适用)、语言和资金持有能力资料的变更,均须通知FMA并重走传送程序。信贷购买方委任或更换服务商/特定受监管实体时,最迟须在服务开始日或变更日向FMA报告名称和地址。向借款人则须在每次转让后、首次催收前及其请求时提供法定通知。KKG未公布一项专用于国内服务商自身股东/董事普通变更的统一提前通知期限,相关变化应先向FMA确认。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KKG规定FMA向符合第5条条件的特定法人授予授权,但没有公布可将该授权从一个法人单独出售、让与或附随资产组合转移给另一实体的程序。购买不良债权组合也不是购买服务商授权;购买方和服务商在KKG下角色不同。股份收购后原持牌法人仍存续,并不表示其授权条件、登记信息或合同/外包安排自动获FMA认可;资产出售给新运营实体通常不能以“牌照转让”替代该新实体取得自身授权。交易前应取得FMA书面确认。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未见KKG、FMA授权指引或费用表公布授权可转让、部分转让、继承或新旧实体合并后自动承继的规则。法律结构显示授权以申请人法人人格、奥地利住所/主要管理地、管理层、合资格持有人、治理和投诉控制为基础。因而应假设授权不可脱离持牌法人单独转移;重组、合并、跨境迁址、业务剥离或新实体承接须在签约前由FMA确认是否需新授权、变更处理、退出或其他措施。
控制权变更
KKG在初始授权时明确审查CRR定义的合资格持有人声誉,但公开的KKG条文没有为本授权单列收购、增持、减持或控制权变化的事前通知、审批比例、FMA反对期或法定决定时限。不能据其他奥地利银行/投资公司牌照的控制权规则推定适用于KKG。若交易使合资格持有人、管理/行政机构、奥地利主要管理地或治理/内控发生变化,则极可能影响第5条持续条件;应在签约前披露最终控制、资金来源和交割后安排,并请求FMA明确其程序和先决条件。
买方要求
KKG没有发布标准化“M&A买方申请表”或控制人审批材料清单。就初始/持续授权条件,潜在控制人至少应准备其是否构成CRR合资格持有人、身份及最终控制链、无相关犯罪和破产状态证明;若交易将更换管理/行政机构,还须准备新成员声誉、知识与经验材料。若买方拟通过新实体提供服务,必须满足完整法人、奥地利地点、治理、投诉和其他KKG授权条件,而不是依赖目标公司的授权。具体资金来源、商业计划、UBO和交割文件要求须向FMA确认。
卖方要求
卖方/目标服务商须确保在交易期间持续满足KKG授权条件,不得因人员、外包、客户数据、投诉机制或治理变更造成借款人保护和监管可监督性中断。若服务协议或外包协议终止,仍须分别保存七年法定记录;如更换被购买方委任的服务商,购买方须最迟于服务开始/变更日通知FMA。KKG未公布卖方在普通控制权交易中的统一表格和提前期,因此卖方应将FMA程序、借款人通知、记录可得性、合同承接和有序退出设为交割前条件。
交易及变更流程
- 确定交易对象和监管影响
区分债权组合转让、持牌公司股份交易、业务/资产剥离、合并或新实体承接。核对目标是否在FMA公开名册、其授权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持续经营、其服务协议/外包协议和跨境通知状态;不得把债权购买方义务与信贷服务商授权混同。
- 开展合规和借款人保护尽调
审阅管理层/合资格持有人资料、治理/内控、投诉、GDPR、借款人通信、未持有借款人资金的控制、FMA检查或处罚、服务协议、外包协议、七年记录及FMA费用状态。识别是否需要变更服务商、外包、跨境资料或客户/借款人通知。
- 在签约前向FMA书面预沟通
由于KKG未公开控制权变更/授权转让的专门程序,向FMA说明交易结构、交割日、前后控制链、拟任管理层、奥地利住所/主要管理地、业务模式、外包和服务协议变化,并要求书面确认是否需新授权、补充资料、通知、登记册更新或其他措施。
- 以监管结果为条件完成交割和迁移
将FMA所需授权/确认、持续符合第5条、服务商更换通知、外包前通知、借款人通信、记录与数据可得性、无资金持有控制及外部合同同意列入交割条件。若新实体实际承接服务,应先取得其自身授权;如原实体停止服务,应安排记录保存和授权自愿放弃/撤销风险。
交易监管时间
KKG对新授权规定45日完整性审查和自完整申请/补齐资料起90日决定期,但没有为控制权交易、授权转让、合并或资产承接设公开的专门法定审查期。若FMA要求新实体重新申请,可参考该45日/90日路径;若仅要求更新资料或采取补救措施,时限将依个案决定。交易文件应设置足够的long-stop date、监管延长期和不得在未获必要确认前由未授权实体开展服务的限制。
关键交易风险
- 将购买不良债权组合、购买持牌公司的股份与可单独转让的授权混为一谈,导致新运营实体无KKG授权。
- 控制人或管理层变化后未能继续满足声誉、无破产、整体知识经验或奥地利法定住所/主要管理地条件,触发拒绝、补救或撤销风险。
- 交易导致治理、投诉处理、借款人公平对待、GDPR、会计/风险控制、七年记录或FMA资料访问中断。
- 外包/服务协议在交割中变更,却未提前通知FMA、发生全部服务外包或服务商失去对外包服务的完全责任和资料访问。
- 在借款人首次催收前未完成转让、购买方、服务商、授权、联系人、金额及投诉机关通知,或沟通含误导、骚扰、胁迫或不当影响。
- 因未在12个月内使用或连续12个月停止服务、虚假材料、严重消费者保护违法或持续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撤销授权。
- 未区分KKG服务商规则、信贷购买方半年度转让报告、其他金融业务AML义务和一般公司法/数据保护义务,造成报告或合规缺口。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FMA公开KKG申请页面规定专用提交邮箱并列明法定附件,但截至核验日未发现统一可下载的申请表、固定文件格式、可公开的补件清单或统一面谈安排;应在递交前向FMA书面确认。
- KKG初始授权会审查CRR意义的合资格持有人,但公开条文未为本授权单列控制权收购、增减持、合并或授权转让的事前申报比例、表格、决定时限或自动承继规则;不得套用银行或投资公司规则。
- KKG、FMA授权指引和收费表未公布本授权最低资本、持续自有资金、保证金、专业责任保险或固定本地实质数额;是否因商业模式、其他许可或个案监督要求补充资源须与FMA确认。
- KKG第5条未将AML/CFT列为纯信贷服务商的授权条件,欧盟指令仅在国内法将其指定为AML义务主体时提出该项条件。若实体有其他金融活动,FM-GwG及MLRO/制裁官要求可能并行,适用性需按实际活动确认。
- KKG规定七年保存服务协议和外包协议相关记录,并赋予FMA广泛索取资料权,但未公布面向所有纯服务商的一套固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或经营报告表;购买方再转让组合的KKG-MMV半年度报送不应误当作服务商的通用报告。
- FMA公司数据库页面以动态检索方式提供服务商类别;KKG法定公开名册义务明确,EBA亦规定名册应公开、免费、可下载和及时更新,但具体查询结果、字段和可用性应在交易或上线日再次核验。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 Credit Servicers and Credit Purchasers(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2025-03-18;访问:2026-09-22)
- Kreditdienstleister- und Kreditkäufergesetz (KKG), consolidated current version(Republic of Austria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 Federal Chancellery;发布或更新:2025-03-17;访问:2026-09-22)
- FMA-Gebührenverordnung, Annex 1 (Kreditdienstleister- und Kreditkäufergesetz tariff items)(Republic of Austria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 Federal Chancellery;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KKG-Melde- und Mitteilungsverordnung (KKG-MMV), consolidated current version(Republic of Austria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RIS), Federal Chancellery;发布或更新:2025-11-27;访问:2026-09-22)
- Directive (EU) 2021/2167 on credit servicers and credit purchasers(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EUR-Lex;发布或更新:2021-12-08;访问:2026-09-22)
- Search Company Database(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The EBA publishes its final Guidelines on national lists or registers of credit servicers(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发布或更新:2024-03-05;访问:2026-09-22)
- Geldwäschebeauftragte als Schlüsselfunktionsträger gemäß FM-GwG(Austrian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服务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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