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慕大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百慕大货币服务业务牌照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Bermuda Money Service Business Licence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百慕大货币服务业务牌照是《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下由BMA签发的实体级经营许可,适用于在百慕大或从百慕大向公众经营汇款、支票兑现或担保、现金发行/出售/赎回汇票及汇款单或旅行支票、支付服务和现钞外汇兑换。申请主体可为获准在百慕大经营的公司、合伙或个人;所有控制人和高级人员须适当人选,业务至少由两人有效指导,并维持不少于50,000美元净资产、与规模相称的保险、治理、业务连续性、财务及AML/ATF/CPF控制。申请费为2,840美元,发牌费及现行年费各为6,460美元。法例没有申请决定的硬性时限,BMA指引称一般不预期完整申请悬而未决超过三个月。持续义务包括每季后28日内统计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财务报表及合规证书、3月31日前年费、五年AML记录及风险为本监管访问。牌照不是可脱离持牌主体单独出售的公开资产;控制权跨越10%或50%门槛及合伙人加入须事先通知BMA并等待无异议,而资产交易买方原则上须自行申请。2025年拟议Payment Services Act仍是已结束咨询的提案,不能据此认定现行制度已被取代,但交易及新申请应持续监测立法进展。
| 核验字段 | 本页结论状态 |
|---|---|
| 监管开放状态 | active_open |
| 资本要求 | 明确要求 |
|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 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
| 官方处理时限 | 个案决定 |
| 监管面谈 | 个案决定 |
| 控制权变更 | 明确要求 |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从百慕大营业地点向公众经营一项或多项法定货币服务活动的公司、合伙或个人。
- 拟经营传统或电子汇款、支付服务、支票兑现/担保、现金票据业务或现钞外汇兑换,并能在百慕大建立主要营业地点、管理资源、记录及监管可访问性的申请人。
- 可维持至少50,000美元净资产并按业务性质、规模、复杂度配置保险、至少两人有效指导、适当人员、AML/ATF/CPF和运营控制的经营者。
受规管活动
- 向公众提供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即以支付服务以外方式传送资金。
- 兑现应付客户的支票以及担保支票。
- 以现金发行、出售或赎回汇票、汇款单或旅行支票。
- 向第三方提供及执行payment services的支付服务业务。
- 经营bureau de change,以一种货币的现钞兑换另一种货币的现钞。
- 作为在百慕大或从百慕大经营货币服务业务者的代理开展上述业务;法例第8条同样限制无牌代理活动。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已依据Banks and Deposit Companies Act 1999获牌的机构;其获该法明确排除。
- 仅为既有客户提供附带服务且不另行收费的普通商户场景;BMA称通常不太可能把酒店为住客兑现个人支票/旅行支票或零售商为客户兑现支票视为牌照范围,但边界不确定时应先向BMA确认。
- 希望吸收存款、长期保管客户资金或客户资产的业务模型;每张牌照的法定条件是不得持有客户款项或其他客户资产,行为准则只说明交易处理中短暂持有及延迟时隔离的处理方式。
- 仅经营数字资产支付、交易或托管而拟以本牌照替代Digital Asset Business Act等并行许可的模式;本研究未把其他牌照并入本牌照范围。
开放状态说明
现行合并法例、BMA许可页面、官方文件中心以及受监管实体登记册均继续列示Money Service Business制度,登记册可见Bermuda Direct Ltd.以Money Service Business类别登记并列示生效日,故本研究标为active_open。BMA于2025年发布Proposed Payment Services Act咨询,咨询已于2025年12月4日结束;官方页面仍称其为proposed,已核验资料未显示该提案已生效或已废止2016年法,因此不得把提案当作现行法。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BMA,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牌照中文名称:货币服务业务牌照
牌照英文名称:Money Service Business Licence
牌照族群:payments_money_services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法例中的undertaking包括公司、合伙或个人。BMA指引进一步列明:本地或豁免公司、获财政部长许可在百慕大营业的海外公司,本地/豁免合伙、获许可的海外合伙,以及其他非公司实体或个人可申请,但境外主体须先取得在百慕大经营所需的公司法或合伙法许可。申请人必须拟在或从百慕大向公众以业务方式提供法定活动,且必须使全部最低发牌标准在发牌时已满足或能够满足。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法例中的undertaking包括公司、合伙或个人。BMA指引进一步列明:本地或豁免公司、获财政部长许可在百慕大营业的海外公司,本地/豁免合伙、获许可的海外合伙,以及其他非公司实体或个人可申请,但境外主体须先取得在百慕大经营所需的公司法或合伙法许可。申请人必须拟在或从百慕大向公众以业务方式提供法定活动,且必须使全部最低发牌标准在发牌时已满足或能够满足。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表要求注册办事处地址和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地址;牌照必须始终展示于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业务计划须说明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为租赁还是自有、mind and management、人员及管理安排。BMA期望适合经营用途的场所、足够管理资源和可监管访问性;行为准则要求适当记录保存在百慕大,最新财务报表/账目及审计报告须存于每一个百慕大办事处。已核验资料未给出办公室面积、本地雇员人数、本地董事比例或在岛内最低工作日等统一量化实质门槛。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直接或与关联人合计持有10%或以上股份、控制10%或以上表决权,或因股权/表决权对管理施加重大影响者属于shareholder controller;50%或以上属于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每一股东控制人、个人控制人、董事及高级人员均须提交相应问卷并接受适当人选审查,内容关注诚信、能力、判断、勤勉、财务状况、声誉和对客户利益的影响。法例未公开规定百慕大本地股东、国籍比例或固定最低持股结构。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每名controller和officer(董事、秘书或高级行政人员)都须为适当人选。适当人选审查考虑诚信、相关经验、技能、知识、判断、勤勉、时间投入、刑事/监管/商业记录。业务须由至少两人有效指导;非执行董事人数由BMA按性质、规模、复杂度和风险画像个案决定。公开规则没有统一董事百慕大居住比例、固定董事总数或统一学历年限,但申请表要求列明全体董事、控制人、实际指导业务者及汇报线。
合规负责人及MLRO
申请须提供Reporting Officer/MLRO的姓名、联络资料和相关资格,并识别负责监管合规的Compliance Officer或顾问。现行AML法规要求指定一名受雇于管理层级的Compliance Officer,确保合规程序和控制到位并持续协调监测;须任命Reporting Officer,确保其得到充分培训、可取得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在产生知识、怀疑或合理怀疑时向Financial Intelligence Agency报告。Compliance Officer可兼任Reporting Officer。已核验公开规则未规定两者必须是百慕大居民或持某一特定证书,但其能力、独立性、资源和实际履职会被审查。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最低发牌标准要求持牌人维持至少50,000美元净资产;BMA可结合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度指示更高金额。申请须提交最新财务报表及达到最低净资产的证据,业务计划须给出前三年(现有业务为过去三年)的收入预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假设、净资产和融资安排。该50,000美元是最低净资产而非统一实缴股本;法例未公开统一资本充足率或流动性比率。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已核验的2016年法、最低发牌标准、申请表、监管原则和行为准则未见统一法定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客户赔偿基金金额。相反,持牌人必须维持与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的保险,申请须附保险证据;险种和保额由经营者先行风险评估并由BMA按业务审查,未见统一公开最低保额。客户资金隔离及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是运营限制,不应表述为保证金要求。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持牌人必须维持足以审慎管理业务并履行法律义务的会计和其他记录、内部系统及控制,建立治理、监管合规、AML/ATF/CPF、国际制裁、灾难恢复/业务连续性、日常运营控制和风险管理政策。控制应覆盖新客户接纳、KYC、交易聚合与规避阈值识别、财务交易、人员权限和签字权、收费披露、客户协议、投诉、培训、信息备份、重大业务/新产品上线前风险评估以及可及时回复BMA/FIA/警方查询的检索能力。外包任何职能须取得BMA具体事先批准,且董事会/合伙人不因委托而转移最终责任。
依据:[1] [3] [4] [6] [7] [9] [11]
核心申请文件
核心申请包包括:正式申请表;经认证的组织章程、细则及成立证书,或合伙协议;标准客户协议和收费协议;每名股东控制人的机构/股东控制人问卷及每名个人控制人、董事、高级人员的个人问卷;详细业务计划;最新集团结构图;申请费;监管合规、治理、AML/ATF/CPF、制裁、灾难恢复/业务连续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政策;最新财务报表和最低净资产证据;保险证据。表格还收集注册及主要营业地址、拟申请活动、所有董事/控制人、两名或以上实际指导业务者、MLRO与合规负责人、外国监管资料、保险和历史拒牌/债务/破产/调查/执法/诉讼事项。BMA可要求其他资料、验证及监管机构查询。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 确认业务范围、主体和并行许可
把产品流程逐项映射到五类法定活动,确认业务在或从百慕大向公众提供,识别银行牌照豁免、附带且不另收费场景及其他金融牌照边界。境外公司或合伙先取得在百慕大经营所需许可。
- 建立治理、人员和最低财务条件
落实至少两人有效指导、适当人选董事/控制人/高级人员、管理层级Compliance Officer、Reporting Officer、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至少50,000美元净资产、相称保险、人员和本地记录安排。
- 准备表格、业务计划和政策附件
完成申请表、个人/机构问卷和前三年业务计划,附成立/合伙文件、客户及收费协议、集团图、财务报表、净资产和保险证据,以及治理、监管合规、AML、制裁、业务连续性、日常控制及风险管理政策。
- 提交申请和申请费
由有权代表申请人的高级行政人员或其他负责人签署申请和声明,按BMA指定方式提交完整材料及2,840美元非退还申请费。旧版官方表格列示向BMA的Banking, Trust, Corporate Services and Investment Department递交;实际递交渠道和付款方式应在申报时向BMA确认。
- 接受BMA尽调、补件、会议及场所核查
BMA可联系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申请人或代表参加会议答疑,索取及验证补充资料,并访问拟用场所和拟转入业务的档案。申请资料不完整会延迟处理;外包安排须具体事先批准。
- 决定、发牌和上线准备
BMA确认最低标准持续可满足后仍保留是否发牌的裁量。获批后支付6,460美元发牌费,核对牌照活动和限制,在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展示牌照,并确保AML、客户协议、收费、客户资金处理、记录、报告和业务连续性控制在首笔业务前可运行。BMA会在Gazette公告并维护公开登记。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没有每宗申请必然举行正式答辩的统一规定。BMA可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参加会议回答问题和解释申请事项,也可访问拟议场所及审阅拟转入档案;是否进行、参加人员和问题范围由个案决定。常见审查重点可从最低标准和表格推导,但不得把推导问题表述为BMA固定面试题库。
可能关注的问题
- 各产品是否属于汇款、支票、现金票据、支付服务或现钞外汇兑换,客户是否为一般公众?
- 申请人的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mind and management、人员、记录和日常决策实际如何运作?
- 哪两名或以上人士有效指导业务,各董事、控制人和高级人员为何适任并能投入足够时间?
- 所有直接、间接或与关联人合计达到10%控制门槛者是谁,集团是否妨碍合并监管?
- 50,000美元最低净资产如何持续维持,三年预测、融资、压力情景和保险是否与规模相称?
- 业务如何避免长期持有客户资金;交易延迟时客户款项如何识别和隔离?
- Compliance Officer与Reporting Officer是谁,如何获得资源、资料、董事会支持并向FIA报告?
- KYC、交易监控、关联交易聚合、制裁、记录五年、投诉、收费及客户协议如何系统化?
- 外包或代理安排是什么,董事会如何监督,是否已取得BMA具体事先批准?
- 灾难恢复、网络/运营风险、会计、签字权限、内部审计和监管报告如何测试?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法例没有规定BMA必须在固定期限内决定申请。BMA指引称会尽快处理;初步查询时间取决于问题性质和取得补充资料的难度,一般不预期申请悬而未决超过三个月。该三个月是监管预期而非法定服务保证,资料不完整、复杂集团、境外核查、人员适当性、外包及场所审查均可延长。
监管费用
现行《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Act 1969》第四附表列示:申请费2,840美元;依据2016年法第13(1)(a)条的发牌费6,460美元;依据第13(1)(b)条的年费6,460美元。发牌时缴发牌费,之后每年3月31日或之前缴年费;逾期每周或不足一周可处不超过5,000美元民事罚款。费用可能经法例修订,递交及交割前应再次核对现行附表。
获批及上线条件
批准并非只看文件齐备;BMA必须确信最低发牌标准已经或能够持续满足,并可按业务性质和规模限制牌照活动或运营方式。发牌后须缴发牌费、在百慕大主要营业地点持续展示牌照,按牌照核准活动经营,并在广告和通信披露BMA持牌状态。牌照法定条件禁止持有客户款项或其他客户资产;行为准则只容许交易处理期间短暂持有,并要求不能即时完成或延至下一营业日时进入清晰标识的独立客户账户。正式上线前应书面确认BMA对拟议资金流的理解,尤其不能把准则当作对法定条件的无限豁免。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持牌人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28日内提交Statistical Report,按美元列报各服务的交易笔数、金额和佣金/其他费用,涵盖流入/流出汇款、支票兑现及担保、旅行支票/汇款单、电子支付、百慕大元买卖和其他货币兑换等,并由负责人认证完整准确。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另交财务报表/账目及年度合规证书。BMA还可要求定期或临时资料、审计师/专业人士报告和法定申报。
审慎及资本义务
持牌期间持续维持不少于50,000美元净资产,或BMA按性质、规模、复杂度指示的更高金额,并保持相称保险、审慎经营、有效治理、足够人员、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和合并监管可见性。BMA通过定期管理层会议、财务和统计资料审查及按风险现场访问评估财务可持续性;公开制度未给出统一资本比率或固定流动性缓冲。
AML/CFT义务
Money Service Business属于AML/ATF受监管金融机构,须实施经治理机构批准且风险敏感的AML/ATF/CPF框架:业务及客户风险评估、CDD和实益所有人识别、持续监控、PEP及高风险加强措施、制裁、复杂/异常大额和无明显经济目的交易审查、内部可疑报告、Reporting Officer向FIA外部报告、管理层级Compliance Officer、独立审计、员工/代理入职筛查及定期培训。资金转移通常须随附完整付款人和收款人资料;非账户转账超过1,000美元或关联交易合计超过该额时须核验,缺失信息须拒绝或追索并纳入可疑判断。BMA行业指引强调现金、跨境、代理、非面对面和拆分交易风险。
审计及财务报表
每名持牌人每年均须编制覆盖全部业务交易及余额的财务报表(公司)或BMA指示形式的账目(非公司),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BMA。财务报表并非一律法定审计;BMA可要求按其指示审计,此时持牌人须每年任命BMA认可的独立公共会计师,拟提前解任或届满更换审计师须立即书面通知BMA。审计师对辞任、不再续任、保留/否定/不利意见及对BMA职能有重大意义事项有直接即时报告义务。另依AML法规维持由合格独立第三方或内部独立人员执行的独立AML审计功能,但法规公开文本未规定统一审计频率。
记录保存
行为准则要求适当业务、会计、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合伙人记录在百慕大保存并可及时提供,且须有满意备份。AML法规要求身份资料、账户档案、业务通信及客户分析在关系存续期间保存,并自关系终止或偶发交易完成起至少五年;交易凭证自交易完成起五年,须足以重建单笔交易;复杂、异常大额及异常模式交易调查资料至少五年。付款及收款PSP对随转账的双方资料也须保存五年。若警方书面通知记录可能与调查相关,须保存至调查结束。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2016年法授权BMA按牌照所载期间发牌,但已核验公开资料未见全行业统一到期日、固定续牌表或固定续期周期。明确的年度维持要求是:发牌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缴6,460美元年费,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合规证书;BMA持续按风险审查最低标准。具体牌照期限、是否及何时须正式续牌应以个别牌照条件和BMA书面确认为准。
重大事项通知
持牌人知悉任何人成为或不再是controller或officer后14日内须书面通知BMA。拟成为10% shareholder controller、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50%或以上)或合伙人者须事前通知并取得BMA书面无异议,或等待法定三个月审查期无反对。BMA指引还要求立即报告重要发展,包括关键人员变化、可能导致重大财务或声誉损害的诉讼、境外监管机关调查资料请求、重大业务变化及新产品;对业务、人员、系统控制的重大扩展/变化应事前或发生时主动沟通。拟更换/解任审计师也须立即通知。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法例把牌照签发给特定undertaking,并要求该持牌undertaking持续满足最低标准、年费、报告和控制权规则;公开法例没有把牌照定义为可与持牌法律主体分离买卖的财产权。实务上应区分:股权交易保留原持牌主体但触发控制权审查;资产/业务交易若由不同法律主体经营,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牌照上线,而应自行取得牌照。合伙牌照以合伙名称签发且不因合伙人姓名变化失效这一特殊条款,不等于可以自由转牌,新合伙人仍受控制权事前通知规则约束。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已核验的2016年法、BMA指引、申请表和登记册未见牌照转让、novation或过户给另一法律主体的独立程序;法例只明确新申请、牌照限制/变更、交回和控制权异议机制。因此不应把牌照作为可独立交付资产。若拟采用合并、法定延续、重组或其他主体承继方式,必须在签约前取得BMA对牌照连续性、是否需新申请及交割条件的书面意见。
控制权变更
任何人不得在未事前向BMA送达书面意向通知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持牌人的10% shareholder controller或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也不得成为合伙持牌人的合伙人。BMA有自有效送达起三个月审查并发无异议或反对通知;如要求补件,从要求至收到资料的期间加到三个月。BMA只有在确信买方适当、客户利益不受威胁且最低标准将继续满足或有充分补救时才不会反对。持牌主体另须在知悉任何controller/officer成为或离任后14日内通知。法例文本没有为10%至50%之间每次增持另设统一审批门槛,但重大影响和牌照条件仍可能要求沟通。
买方要求
股权买方及其关联方须穿透计算股份、表决权和重大影响,识别是否跨越10%或50%门槛,并在成为控制人前向BMA发通知。买方应提交BMA指示的资料及补件,通常包括控制人问卷、身份/所有权、诚信监管记录、经验能力、财务实力、资金来源、集团结构、交易后治理和业务计划,以证明适当性、客户利益及全部最低标准延续。资产买方作为不同undertaking时原则上须按新申请路径取得牌照、缴费并在上线前建成百慕大实质、资本、保险和AML控制。公开规则没有一份专门M&A固定清单,实际范围须向BMA确认。
卖方要求
卖方、目标持牌主体及现有控制人不得协助买方在无异议前实际取得受规管控制;目标应保持牌照、50,000美元最低净资产、保险、报告、年费、AML和记录义务持续合规,并及时向BMA提供准确资料。目标知悉controller/officer变更后14日内通知;重大业务、关键人员、系统控制和交易安排应主动且通常在发生前告知。若资产出售后持牌主体停止经营,应向BMA书面交回牌照并处理客户、记录和BMA指示;交回不可撤销,除非约定未来生效且BMA在生效前允许撤回。
交易及变更流程
- 牌照和合规尽调
在BMA登记册核对目标法律名称、Money Service Business类别、主要/注册地址和生效信息;索取实际牌照及限制、历年年费、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合规证书、监管往来、访问报告、AML审计和未决执法资料。
- 确定股权、资产或重组路径
股权交易保留持牌主体但进入控制权路径;资产交易由不同主体承接时按新申请设计。合并、迁册、法定延续或合伙变动在签约前向BMA确认是否保持牌照连续性,不以合同约定替代监管决定。
- 识别控制门槛并提交事前通知
穿透买方及关联人,判断是否成为10%控制人、50%多数控制人或合伙人;向BMA送达意向通知、问卷、交易架构、资金和交易后经营资料,并完整回复补件。
- 等待无异议并设置交割条件
不得在BMA书面无异议前或法定审查期合法届满前让买方取得受规管控制。交易文件应把BMA无异议、并行牌照、资本/保险、无重大监管恶化和必要新牌照列为先决条件,并为补件停表及反对风险预留长停期。
依据:[1]
- 交割、通知和运营迁移
交割后由目标在知悉controller/officer变化后14日内通知BMA,按要求更新登记和治理资料;完成董事会、MLRO/Compliance Officer、签字权、系统、客户协议、记录、外包和报告迁移。资产卖方停止经营时书面交回牌照,买方仅在自身获牌并满足上线条件后经营。
交易监管时间
控制权法定审查窗口为有效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如BMA要求补件,从要求至收到补件的期间追加到该窗口。若BMA拟反对,初步通知后相关人有28日书面陈述期,且法定窗口在必要时延至陈述期结束后14日。若资产买方须新申请,法例没有决定时限,BMA一般不预期完整申请超过约三个月,但不是保证。交易时间还取决于问卷、资金来源、境外核查、交易后治理、其他许可及BMA是否接受牌照连续性,不能把三个月直接写成固定交割期。
关键交易风险
- 把实体级牌照当作可独立转让资产,导致资产买方无牌经营。
- 在BMA无异议或法定期届满前完成投票权、经济权、董事指示权或其他实际控制交割。
- 未与关联人合并计算10%或50%门槛,或遗漏重大影响、间接控制和合伙人路径。
- 补件期间法定三个月停表,交易长停期不足或误把申请指引的三个月当作审批保证。
- 买方财务实力、资金来源、声誉、经验或集团结构使BMA认为客户利益或持续最低标准受威胁。
- 目标净资产低于50,000美元/BMA个案要求、保险不足、拖欠年费或季度/年度申报,导致牌照限制或撤销。
- 目标的资金流实际长期持有客户资产,与牌照法定条件冲突;交易后系统迁移扩大该风险。
- 交割造成MLRO、Compliance Officer、两人有效指导、百慕大场所、记录或外包监督中断。
- 历史AML/CDD、制裁、可疑交易、五年记录或独立审计缺陷在控制权审查中暴露并引发补救、处罚或反对。
- 拟议Payment Services Act未来立法改变许可类别、资本、客户资金或过渡安排,影响申请及交易估值。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2025年Proposed Payment Services Act咨询已结束,但已核验官方资料仍称其为提案,未见已生效法案或MSB法废止日期。提交新申请、签约和交割前须向BMA及Bermuda Laws复核立法、过渡和祖父条款。
- 2016年法第8(2)条允许牌照载明期限,但公开资料未给全行业统一期限或续牌程序;每一目标牌照的到期、续期和附加条件须查阅牌照原件并向BMA确认。
- 公开资料未规定统一保险保额、非执行董事人数、本地董事比例、本地员工人数、办公室面积或mind and management工作日;这些均由BMA依业务性质、规模、复杂度和风险个案判断。
- 除至少50,000美元净资产外,未见统一公开保证金、资本比率或流动性缓冲;BMA可个案提高净资产要求,交易和申请须取得书面资本预期。
- 现行公开法例未见牌照跨主体转让/novation程序。合并、迁册、法定延续、资产承接或其他重组是否要求新牌照,必须在签约前向BMA取得书面确认。
- 法例的‘不得持有客户款项或其他客户资产’与行为准则允许交易处理中短暂持有并在延迟时隔离的关系具有事实敏感性;拟议钱包、待结算、退款和跨日资金流应逐项向BMA确认。
- BMA没有公开针对MSB并购控制权通知的一份完整固定材料清单;买卖双方应在交易前取得BMA对通知形式、问卷版本、资金来源、业务计划和交割后治理材料的具体要求。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 (Consolidated Law)(Bermuda Laws Online / Government of Bermud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Licensing(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Guidance Notes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16-12-16;访问:2026-09-22)
- Appendix I – Application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0-11-10;访问:2026-09-22)
- Appendix IV – Business Plan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0-11-10;访问:2026-09-22)
-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16-12-16;访问:2026-09-22)
- Code of Practice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16-12-16;访问:2026-09-22)
- 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Act 1969 (Consolidated Law, Fourth Schedule Fees)(Bermuda Laws Online / Government of Bermud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Proceeds of Crim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Regulations 2008 (Consolidated Law)(Bermuda Laws Online / Government of Bermuda;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Guidance Notes for AML/ATF 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3-02-14;访问:2026-09-22)
- Annex VII – Sector-Specific Guidance Notes for Money Service Business(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4-06-13;访问:2026-09-22)
- Appendix VI – Statistical Report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0-11-09;访问:2026-09-22)
- Appendix V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2016(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2020-11-09;访问:2026-09-22)
- Search the Regulated Entities(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Money Service Business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 Consultation Paper – Proposed Payment Services Act 2025(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 Government of Bermuda;发布或更新:2025-10-13;访问:2026-09-22)
服务与联系
Service Providers 服务提供商: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我们协助企业进行全球金融牌照路径评估、申请资料统筹、持牌实体收购尽调、控制权变更及持续合规管理。具体申请资格和监管结果以主管机构决定为准。
深圳/微信:+86 159 2000 2080
香港/WhatsApp:+852 9298 4213
邮箱:Drew@sfc8.com 官网:www.sfc8.com
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6楼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18楼
深圳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106室
来访请至少提前24小时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