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金融及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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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

巴哈马金融及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续牌及控制权变更完整指南

Bahamas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Licence – Application, Ongoing Compliance and Change of Control Guide

Rengangyongsheng (Hong Kong) Limited · RG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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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仁港永胜唐生  来源:仁港永胜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一、牌照结论与监管状态

巴哈马金融及公司服务提供者(FCSP)牌照是《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下按获准活动限定范围的监管许可,而不是把“公司服务”“贷款”“商品交易”等拆成互相独立的法定牌照。制度适用于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以业务方式提供法定公司服务或非银行金融服务的人;申请表接受个人、公司或合伙,但现行 2024 Fees Rules 对若干金融服务明确把个人申请标为 N/A,且现行费用表并未为所有法案所列金融活动设费。因此必须先把实际业务映射到当前可申请活动,再向 SCB 确认主体资格、费用和任何附加规则。核心门槛是适格所有人和管理层、固定经营地址、AML/CFT 制度、合规官与 MLRO、充分财务资源及专业赔偿保险、系统和记录。牌照每年最迟 1 月 31 日续期;季度中期财报在季度后 30 日内提交,年度财报和审计报告在财年后 120 日内提交。牌照不得与实体分离出售;合并、股份发行或转让、股东增减、董事任命和审计师变更均须事前取得 SCB 书面批准。

核验字段本页结论状态
监管开放状态active_open
资本要求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官方处理时限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监管面谈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控制权变更明确要求

二、适用业务与目标申请群体

适合使用的群体

  • 拟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以业务方式设立、登记、管理或行政管理国际商业公司(IBC),以及为 IBC 或豁免有限合伙(ELP)提供注册代理人、注册办公室、董事、高管、秘书、股东或合伙人安排的个人、公司或合伙。[S02][S03][S04]
  • 拟担任 Executive Entity 或 Foundation 的代理人、授权目的信托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注册代表、投资公寓 governing administrator、隔离账户公司代表,或提供外包合规官/MLRO 服务的申请人。[S02][S03][S04]
  • 拟提供非银行金融服务的公司,包括账单支付、货币经纪、债务催收、放贷、发薪日/现金预支、信贷延展、按揭经纪/放贷、金融租赁、财务顾问/咨询、金融中介,以及非《证券业法》证券范围内的商品和其他金融工具交易。[S02][S03][S05]
  • 需要同时获准公司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经营者;2024 Fees Rules 允许组合申请,但牌照和公开名册仍逐项列示获准活动。[S04][S05][S08]

受规管活动

  • 公司服务:形成、登记、管理或行政管理 IBC;为 IBC、ELP 或其他巴哈马注册实体提供董事、秘书、高管、股东、合伙人、注册代理或注册办公室安排。[S02][S03]
  • 专业实体服务:担任 Executive Entity、Foundation、授权目的信托、PTC、ICON 或 SAC 的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注册代表、governing administrator 或代表;提供经许可的外包合规官或 MLRO 服务。[S02][S03]
  • 金融服务:money lending、money broking、payday and cash advances、credit extension、mortgage broking、mortgage lending、bill paying、debt collection、financial leasing、financial advisory/consultancy、financial intermediation,以及 commodities/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ding。[S02][S03][S05]
  • 收入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上述活动即可触发;巴哈马注册或成立的实体向境内或境外客户提供服务也属于“from within The Bahamas”。[S02]

不适用或需另行许可的场景

  • 数字资产托管及钱包服务不再属于新 FCSP 申请的活动边界。《DARE Act, 2024》删除了 FCSPA 中这两类定义和活动,并把当时已获 FCSP 数字资产托管许可者过渡到 DARE 制度;公开 FCSP 名册仍可能显示历史或过渡条目,不能据此新申请 FCSP 钱包/托管权限。[S09][S08]
  • 受《Securities Industry Act》规管的证券交易、证券咨询、证券管理或其他资本市场业务,不能以 FCSP 的 financial advisory 或 commodities/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ding 权限替代。[S02]
  • 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投资基金业务、数字资产交易所或其他由专门成文法规管的活动,应依对应制度申请,不因持有 FCSP 牌照而自动获准。[S02][S09]
  • 仅购买一家 FCSP 的客户簿、资产或品牌但不承接同一持牌法律实体的交易;FCSP 牌照不会随资产买卖自动转移。[S02]

开放状态说明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生效。SCB 当前申请页继续提供申请表、费用、续期和报送要求,并公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持牌名册,名册含 Company、Partnership 和 Individual,且逐项列明 Corporate、Financial 或 Financial & Corporate 权限,故本制度按 active_open 处理。[S01][S06][S08]

三、主管机构、法律依据与监管边界

主管机构: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

牌照中文名称:金融及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牌照英文名称: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Licence

牌照族群:trust_corporate_services

申请主体法律形式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表允许 Individual、Company 或 Partnership 申请,并须选择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或 Financial &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法案中的 person 也包含个人、公司、合伙、信托、协会及其他组织。但主体资格须结合具体活动和现行 Fees Rules 判断:账单支付、货币经纪/债务催收,以及金融租赁/财务咨询/金融中介的个人栏明确为 N/A;法案列出的部分金融活动在现行 Fees Rules 正文表内未见独立收费行,不能仅凭旧表格推定仍可按个人或某固定类别申请。任何申请人及其控制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处于未解除破产、被禁任董事、相关金融犯罪定罪、牌照被有权机构因故撤销等法定失格状态。

依据:[2] [3] [4] [5]

四、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申请主体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表允许 Individual、Company 或 Partnership 申请,并须选择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或 Financial &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法案中的 person 也包含个人、公司、合伙、信托、协会及其他组织。但主体资格须结合具体活动和现行 Fees Rules 判断:账单支付、货币经纪/债务催收,以及金融租赁/财务咨询/金融中介的个人栏明确为 N/A;法案列出的部分金融活动在现行 Fees Rules 正文表内未见独立收费行,不能仅凭旧表格推定仍可按个人或某固定类别申请。任何申请人及其控制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处于未解除破产、被禁任董事、相关金融犯罪定罪、牌照被有权机构因故撤销等法定失格状态。

依据:[2] [3] [4] [5]

注册地址与本地实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人须提供主要办公室地址;公司另须提供注册地址、注册代理、律师及联系资料。申请表把 fixed business address、充分的记录和业务通信存储/归档设施列为运营能力问题。牌照须在营业场所显著展示,公开名册亦记录注册办公室。公开法例和表格没有为所有活动统一规定办公室面积、最低员工数或居民董事数;但 SCB 会审查固定经营地址、物理和电子记录安全、人员、系统及实际运营能力。

依据:[2] [3] [8]

五、股东、董事、高管及合规人员要求

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司申请须披露全部股东和实益拥有人、地址、国籍与持股;申请表要求为每名股东、实益拥有人、董事和高管附详细履历、两封品格推荐、合资格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财务推荐,以及过去五年的警察证明。持有超过 10% 已发行股本的股东须附相关个人支持材料,另须提交组织图说明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方。所有控制所有人须通过失格及适格审查。获牌后,股份发行、转让或其他处置,以及增加或减少股东,均须先取得 SCB 书面批准。

依据:[2] [3]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公司申请须列明董事、高管和经理,并指明哪些董事或高管会积极参与业务;合伙申请须识别实际管理业务的 managing partner。申请材料要求这些人员提供履历、品格及财务推荐、五年警察证明和身份证明,并披露监管、刑事、民事、破产、判决、牌照拒绝/暂停/撤销及专业赔偿保险历史。个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对拟申请服务类别具有相关资历及管理或监督经验。法例和公开表格未给所有 FCSP 一个统一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或巴哈马居民董事最低数,SCB 以经营能力和适格性个案审查;任何新董事任命均须事前书面批准。

依据:[2] [3]

合规负责人及MLRO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所有持牌人须设合规官和 MLRO。合规官应属高级层级,并负责建立、实施和维护 AML/CFT 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阻止设施被用于洗钱或恐怖融资、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活动并迅速调查。拟任 MLRO 须报 SCB;获任后向 FIU 登记,并须有足够高级地位、权力和及时访问系统、客户记录及有关资料。MLRO 可以外包给获准提供该服务的法律实体,但持牌人保留最终合规责任;FCSPA 也把外包合规官和 MLRO 列为须获公司服务权限的业务。申请表要求证明已建立合规、报告、监控、培训及 AML 安排。

依据:[2] [3] [10] [11]

六、注册资本、监管资本与保证金

监管资本或最低资本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法案要求每名持牌人维持并能证明与金融或公司服务性质和范围相称的充分财务资源,保持偿付能力并承受业务风险,并维持可能另行规定的监管资本。申请须提交载明资本化和资金来源的业务计划;申请表另要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银行财务推荐。SCB 的当前公开申请页重复“maintain adequate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solvency”,但所核验的 Act、General Regulations、2024 Fees Rules、申请表和当前申请页没有为所有 FCSP 或所有活动公布一个统一固定最低资本数字。不得把咨询稿、旧制度或个别活动金额当作通用现行门槛。

依据:[1] [2] [3] [4]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所核验的 FCSPA、General Regulations、2024 Fees Rules、申请表及当前 SCB 申请页未规定所有 FCSP 须向 SCB 缴纳统一固定监管保证金。充分财务资源、专业赔偿保险和任何产品或活动层面的资本/担保是不同要求。对放贷、商品交易或其他高风险活动,不应在没有对应已生效规则的情况下猜测保证金数字,应由 SCB 对拟开展的具体活动确认。

依据:[1] [2] [3] [4]

七、申请文件、系统与内部控制

治理、风险、系统与内部控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申请表要求申请人证明具有适格性控制、固定营业地点、安全归档、合规与报告安排、代表监督、专业赔偿保险、培训、职责分离、电子数据访问控制、实体资产和记录安全、业务流程与技术文件、业务连续性计划,以及 AML 身份识别、验证、记录保存、内部报告和员工培训程序。外包前须通知 SCB,并建立服务商适格评估和书面服务水平协议;外包不转移持牌人责任。所有持牌人还须遵守 SCB 的规则、指引和指令,并接受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依据:[2] [3] [4] [13]

核心申请文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核心资料包括 First Schedule FCSP Licence Application Form、规定申请费、拟申请活动清单、AML/反恐融资政策程序、业务计划(性质、规模、资本化、资金来源)、申请人身份和主体资料。公司须提交经认证成立证书、Memorandum and Articles、good standing、注册及监管资料、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高管/经理名单、组织图、关联方和子公司资料;合伙须提交成立和合伙人资料。每名相关自然人的材料包括履历、两封品格推荐、银行/信托公司财务推荐、过去五年警察证明、护照/身份证明、学历与专业资历;超过 10% 股东须附完整个人材料。申请表清单另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业推荐及 partnership documents,SCB 可要求其他资料。

依据:[2] [3]

八、申请流程与逐步准备

  1. 界定活动和监管边界

    逐项识别拟提供的公司服务或非银行金融服务,确认服务是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提供,并排除证券、银行、基金和 DARE 数字资产活动。将每项业务写入申请活动清单,因为牌照只授权证书所载的具体活动。

    依据:[2] [3] [9]

  2. 确认申请主体和适格人员

    根据活动和现行 Fees Rules 确认由个人、公司还是合伙申请;识别全部直接和间接所有人、超过 10% 股东、实益拥有人、董事、高管、经理、managing partner、合规官和 MLRO,并预先排查法定失格、监管和纪律历史。

    依据:[2] [3] [5]

  3. 落实办公室、人员和服务商

    确定固定主要营业地址和安全记录设施,配置运营、合规、MLRO、财务和客户服务人员;如外包职能,完成服务商适格评估、责任边界及书面 SLA,并准备在安排生效前通知 SCB。

    依据:[3] [4] [10]

  4. 编制业务计划和控制制度

    完成业务性质和规模、客户、服务、收费、资本化、资金来源和财务预测;制定 AML/CFT、客户尽调、风险评级、可疑交易报告、制裁、记录保存、投诉、内部控制、数据安全、培训、代表监督、业务连续性和外包制度。

    依据:[2] [3] [10] [11]

  5. 收集公司和个人证明

    准备经认证成立证书、章程、good standing、组织图、股权和实益拥有权资料、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为股东、实益拥有人、董事和高管准备履历、两封品格推荐、财务推荐、五年警察证明、护照和资历证明。

    依据:[3]

  6. 提交申请表和不可退费用

    向 SCB Supervision Department 提交完整表格、编号附件及按活动计算的申请费。当前表格列出邮寄及 SUDfilings@scb.gov.bs 电邮提交方式;正式提交前应向 SCB 确认当前门户、收件渠道和付款指示。费用原则上不可退。

    依据:[1] [3] [5]

  7. 答复补件和适格审查

    SCB 核验申请人、控制所有人、董事、高管、管理经验、财务资源、资金来源、保险、AML/CFT、系统、办公室和公共利益,并可要求补充资料、说明及验证。公开规则未把面谈列为每案固定步骤,但管理层和关键人员应准备接受监管沟通。

    依据:[2] [3]

  8. 缴年费、取证和启动业务

    获批后须在收到 SCB 决定通知七日内支付规定年度费。SCB 随后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签发牌照,注明获准活动并录入登记册。获牌后应在营业场所展示,并须在九十日内开始与牌照一致的运营,否则构成可撤销事由。

    依据:[2] [4] [8]

九、监管面谈与常见问询

是否需要监管面谈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公开 Act、General Regulations、申请表及 SCB 当前申请页未把监管面谈列为每宗申请的固定必经步骤。SCB 有广泛权力要求资料、解释并核验申请内容,且会审查实际管理和监督经验,因此申请人、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层、合规官及 MLRO 应准备参加个案会议或面谈;是否举行、参加人员和形式须由 SCB 确认。

依据:[1] [2] [3]

可能关注的问题

  • 每项拟开展的公司或金融服务具体是什么,客户在何处,收入将如何产生?
  • 活动是否落入证券、银行、基金或 DARE 数字资产制度,而非 FCSPA?
  • 为何选择个人、公司或合伙作为主体,现行费用表是否允许该主体申请所选活动?
  • 全部直接和间接股东、超过 10% 股东、实益拥有人和控制人是谁,资金与财富来源是什么?
  • 哪些董事、高管、经理或合伙人将实际管理业务,其资历和相关经验如何?
  • 合规官和 MLRO 是否有足够权力、时间、系统访问和独立性,哪些职能会外包?
  • 固定办公室、人员、记录设施、IT 权限、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如何运作?
  • 资本如何覆盖业务规模、保险、自身开支和服务风险,财务预测的关键假设是什么?
  • 客户风险评级、CDD/EDD、实益拥有权、PEP、制裁、交易监测和 STR 流程如何落实?
  • 申请人或相关人员是否有牌照拒绝、撤销、刑事/民事案件、破产、判决或保险索赔历史?

十、监管费用、处理时间与获批上线

官方处理时间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所核验的现行 Act、General Regulations、SCB 申请页和申请表未公布 FCSP 新申请的统一法定审批时限或目标服务标准。实际周期取决于活动组合、主体类型、所有权层级、个人证明、资金来源、财务资料、保险、AML/CFT 和补件轮次。获批后的明确期限是:收到决定通知七日内支付年度费;持牌后九十日内开始运营。

依据:[1] [2] [3]

监管费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2024 Fees Rules 规定费用不可退,首年年费按登记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比例收取,其后每年 1 月 31 日前缴全额。公司服务:IBC/ELP 申请 B$625;年费按客户数量为少于 100 户 B$1,000、101–500 户 B$1,875、501–1,000 户 B$5,000、超过 1,000 户 B$9,500,另每个注册 IBC 在 4 月 1 日前缴 B$50。Executive Entity、Foundation、ICON、PTC、SAC 的 agent/trustee/administrator/representative 申请 B$625、年费 B$3,125;外包合规服务同为 B$625/B$3,125。金融服务:bill paying 申请 B$1,250、年费 B$3,750;money broking/debt collection B$1,875/B$3,750;financial leasing/advisory/consultancy/intermediation B$3,750/B$12,500。SCB 当前比例表另列 money lending/payday/cash advance/credit extension 申请 B$1,875,年费按年毛收入为 B$2,500、B$3,750 或 B$6,250;commodities/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ding 申请 B$11,875、年费 B$31,250。多项公司活动按最高申请费加每项额外 B$100,金融活动按最高申请费,组合活动按两者合并;替换牌照 B$50,变更牌照 B$250。

依据:[1] [5] [7]

获批及上线条件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SCB 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下签发牌照,并在证书上注明获准金融或公司服务。获批申请人须在收到决定通知七日内支付年度费,牌照随后记入公开登记册。不得在牌照签发和相关条件满足前开展或宣传受规管服务;上线前应确认办公室、资本、保险、合规官、MLRO、制度、财务和记录能力就绪。持牌人须显著展示牌照,并在九十日内开始与牌照一致的业务,否则 SCB 可撤销。

依据:[2] [3] [8]

十一、持续合规、报告、审计与记录保存

监管报告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SCB 当前官方页面规定 interim financial statements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提交。Annual Update and Declaration 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并披露未另行申请变更的地址、注册办公室/代理、联系方式、律师/公司高管/审计师、保险、财务资源和客户数量变化。SCB 可依 Act 要求其他运营、客户、AML、财务或说明资料;持牌人须开放、诚实和合作,并接受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依据:[1] [2] [4] [12] [13]

审慎及资本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持牌人须持续保持并证明与获准服务性质和范围相称的充分财务资源、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维持任何另行规定的监管资本。除获特定豁免外,须维持与活动、规模和复杂度相称且至少覆盖专业赔偿责任的充分保险;每年复核险种和金额。SCB 若认为保险不足不得续牌,并可要求修改。公开材料没有统一最低资本或统一保额,应以牌照活动和 SCB 个案要求为准。

依据:[1] [2] [3]

AML/CFT义务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持牌人须遵守《Financial Transactions Reporting Act, 2018》、相关 Regulations、Anti-Terrorism Act 以及 FCSP AML/CFT Rules。制度须经高级管理层批准,覆盖企业、司法辖区、产品、服务、交易、渠道和每名客户的风险评级;新客户、新产品、新业务做法或技术上线前评估风险;基于可靠独立资料识别和验证客户、代理人及实益拥有人并持续更新,对高风险关系实施 EDD。公司须设合规官和 MLRO,确保内部可疑报告、MLRO 评估和向 FIU 报告,提供员工培训并定期验证控制。MLRO 可外包但最终责任不转移。

依据:[2] [3] [10] [11]

审计及财务报表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SCB 官方页面规定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师报告在财年结束后 120 日内提交,季度中期财报在季度后 30 日内提交。法案允许 SCB 要求持牌人任命审计师,依公认审计准则审计年度财报,并提交经审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记录。申请表也把 audit reports 和 financial statements 列为强制资料清单项目。审计师变更须先取得 SCB 书面批准;Annual Update Form 还要求披露审计师变化。是否对每一主体、每一活动均无例外强制年度审计,以及适用会计准则,应在申请或续期时确认。

依据:[1] [2] [3] [12]

记录保存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General Regulations 和申请表要求建立足够存储与归档系统,保存业务通信、客户和运营记录,并确保实体与电子记录、访问权和数据安全。AML/CFT Rules 要求保存客户风险评级及变更依据、身份和验证材料、交易详情、设施资料、业务通信、内部未上报怀疑、当局认为无兴趣的怀疑及异常活动调查记录。所核验的官方节选确认记录保存义务,但 FCSP 专属公开资料中关于所有非 AML 记录的统一年限表述不够清晰;AML/CFT 法定保存期限还需结合 FTRA 及 Regulations 逐项适用,不能在此猜测一个覆盖所有记录的统一数字。

依据:[3] [4] [10] [11]

十二、年审、续牌与监管通知

续牌或年度审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牌照须每年最迟 1 月 31 日续期。持牌人须缴年度费、提交 prescribed Annual Update and Declaration Form,并在适用时提交现行保险单。未在日期前续期会自动产生相当于年度费 10% 的罚款;未交年度更新/保险,或年度费逾期超过三十日,法案规定自动撤销。撤销后如在撤销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恢复、缴相当于年度费 20% 的行政罚款并补齐资料/保险/费用,SCB 可恢复。公司服务另有每个注册 IBC 的 B$50 年费于 4 月 1 日前缴付。

依据:[1] [2] [5] [12]

重大事项通知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地址送达、联系方式、主要营业地点、保险、律师和公司高管、注册地址或注册代理发生变化时,持牌人须立即通知 SCB。外包安排须在订立前通知。以下事项须先取得书面批准:与其他持牌人或实体合并;发行、转让或处置公司或合伙的股份/权益;任命董事;增加或减少股东;变更审计师。牌照活动范围变化应申请 variation 并缴费,未经批准不得新增服务。

依据:[2] [4] [5]

十三、牌照出售、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出售牌照”的监管边界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FCSP 牌照授予特定个人、公司或合伙,并限定证书所载活动;它不是可以从持牌主体剥离后单独交付的资产。可交易的是持牌公司的股份/权益或业务资产,但股份或权益交易、股东变化和合并须事前获 SCB 批准。纯资产购买人不会因购买客户簿、品牌、系统或办公室而自动成为 licensee;由另一法律实体经营时须取得自身牌照或 SCB 明确批准的结构。

依据:[2] [8]

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转让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法案没有提供牌照本身直接转让的机制,只规定 variation、replacement、surrender、revocation 及持牌公司/合伙的股份和股东变更审批。牌照 variation 需申请、缴 B$250 并交回原牌照后由 SCB 重新签发;自愿交回须 SCB 批准且不可撤回。交易若由新实体承接服务,不得假定旧牌照随业务移转。

依据:[2] [5]

控制权变更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FCSPA 第 19 条采取宽于单一百分比控制阈值的事前审批机制:每一持牌人均须在与另一持牌人或实体合并、发行/转让/以其他方式处置持牌公司或合伙股份/权益、任命董事、增加或减少股东、变更审计师之前取得 SCB 书面批准。申请表虽以超过 10% 股东作为需附完整个人材料的门槛,但这不等于只有超过 10% 的交易才须批准。公开材料未规定控制权交易统一提交表、审批时限或默示批准。

依据:[2] [3]

买方要求

核验状态:个案决定

法案明确要求交易前书面批准,但公开 FCSP 专属材料没有发布一份统一买方控制权申请表或封闭文件清单。根据新申请及持续适格框架,买方应预备披露直接和间接所有权、实益拥有人、控制关系、资金和财富来源、监管/刑事/破产历史、拟任董事高管、收购后服务范围、财务资源、保险、办公室、AML/CFT、合规官与 MLRO,以及业务连续性。SCB 可要求个人履历、推荐、警察证明、护照、财务资料和组织图;最终范围属个案决定。

依据:[2] [3]

卖方要求

核验状态:明确要求

持牌主体必须在交割前取得股份/权益处置、股东增减、合并以及伴随董事或审计师变更的书面批准。卖方应完整披露交易结构和所有变更,不得以资产出售规避审批;在交割前后仍须维持资本、保险、AML/CFT、财报、客户与记录义务。若交易导致交回或停止业务,须经 SCB 批准交回,并在撤销通知或交回通知后七日内提交停止运营书面计划,说明负责人、所需时间、客户档案关闭和安全、客户通知及转移程序。

依据:[2]

交易及变更流程

  1. 确定交易类型和牌照边界

    确认交易是股份/合伙权益转让、增发、股东增减、合并、业务资产出售,还是交回后由新实体申请;逐项识别董事、审计师、地址、保险和获准活动的伴随变化。

    依据:[2] [3]

  2. 完成买方和业务监管尽调

    核验买方所有权、实益控制、资金来源、适格性、拟任人员和收购后资本、保险、办公室、系统、AML/CFT、客户与记录安排;核查 SCB 公开名册、牌照活动和任何条件。

    依据:[2] [3] [8] [10]

  3. 向 SCB 提交事前批准申请

    在交割前向 SCB 书面说明交易、交易前后所有权和管理架构,并提交买方及相关自然人资料、财务能力、业务计划和任何董事/审计师/活动变更申请。协议应以取得 SCB 书面批准为先决条件。

    依据:[2] [3]

  4. 答复补件并满足批准条件

    SCB 可核验适格性、资本、保险、AML/CFT、客户保护和持续运营,并要求补件或附加条件。没有公开统一审批期限,也没有默示批准;在书面批准和条件满足前不得交割或改变控制。

    依据:[2]

  5. 交割、更新和过渡

    按获批结构交割,立即完成必须通知的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营业地点、保险、公司高管、注册地址/代理变化,并更新公开登记、客户、银行、合同、实益拥有权和 AML 记录。若停止或交回业务,执行 SCB 批准的客户和记录退出计划。

    依据:[2] [12]

交易监管时间

核验状态:未见统一公开要求

FCSPA 明确要求相关结构和控制变更在实施前取得书面批准,但没有在所核验的 Act、General Regulations、申请页或公开名册中规定最低提前天数或 SCB 完成审批的统一时限。不得把一般申请时间或谈判交割期写成监管承诺。复杂股权链、资金来源、境外监管记录、董事/审计师更替、活动扩展和客户迁移会影响时间。

依据:[2] [3]

关键交易风险

  • 把 FCSP 牌照当作可与持牌个人、公司或合伙分离出售的资产。
  • 在 SCB 书面批准前交割股份、改变实益控制、增减股东、任命董事或实施合并。
  • 把申请表超过 10% 股东的文件门槛误解为第 19 条交易审批门槛。
  • 买方活动超出原证书所载具体服务,尤其新增证券或 DARE 数字资产业务而未取得对应许可。
  • 交易后合规官、MLRO、实际管理人员、专业赔偿保险、财务资源或固定办公室出现空缺。
  • 客户文件、注册代理职责、实益拥有权资料和 AML 记录在迁移中丢失、失控或未及时更新。
  • 历史逾期续期、季度/年度财报、审计、AML/CFT、客户投诉或监管检查问题在尽调中暴露。
  • 把无公开审批时限理解为提交后可自动批准,或在协议中未设置充分监管条件和长停日期。
  • 仅购买资产或客户簿却继续使用卖方牌照名义招揽和服务客户,构成无牌经营风险。
交易边界:牌照不能保证随股权自动转移;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股权或业务,并须满足适用的监管批准、通知及持续合规条件。

十四、重要风险、待核实事项与申请建议

待监管机构确认事项

  • SCB 未公布 FCSP 新申请的统一法定或目标审批时限;递交前应向 Supervision Department 确认当前审查周期和补件节奏。
  • 公开材料未规定每宗申请均须面谈;应确认控制人、董事、高管、合规官或 MLRO 是否会被要求参加面谈或能力评估。
  • 所核验的公开现行资料没有为所有 FCSP 或所有活动规定统一最低资本,具体资本和流动性要求须由 SCB 按活动、规模和风险书面确认。
  • 专业赔偿保险虽为原则性强制要求,但公开资料没有统一最低保额、免赔额或认可保险人清单;须取得 SCB 对具体保单的接受。
  • Act 和申请表允许个人、公司及合伙申请,但 2024 Fees Rules 对部分金融服务将 Individuals 标为 N/A,且对部分法定金融活动未列独立费用;具体主体资格和费用必须按申请活动向 SCB 确认。
  • 2024 Fees Rules 的公开 PDF 版本存在版式/完整性差异;SCB 当前申请页及其比例费用表列出 money lending 和 commodities trading 费用,但另一份可提取三页版本未完整显示这些行。正式付款前须以 SCB 开具的发票和 Gazette 版本为准。
  • 《DARE Act, 2024》已从 FCSPA 删除数字资产托管和钱包服务并设过渡,但 2026 年 FCSP 公开名册仍出现历史 wallet/custody 条目;新申请的分类、历史双重登记状态和过渡完成情况须向 SCB 核实。
  • FCSP 专属公开资料未清晰给出一个适用于全部非 AML 记录的统一保存年限;应按 FTRA、相关 Regulations、公司实体法及具体业务类型建立记录矩阵。
  • 法案允许 SCB 要求持牌人任命审计师,而当前申请页把年度财报和年度审计师报告列为统一持续义务;是否存在按主体或活动豁免以及适用会计准则须向 SCB 确认。
  • 公开 FCSP 材料未提供结构/控制权交易的统一申请表、资料清单、最低提前通知日数或审批时限;交易各方须在签约前与 SCB 确认程序。
  • 公开资料未为全部 FCSP 规定统一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巴哈马居民董事或最低本地员工数量;实体实质应按业务模型和 SCB 个案期望确认。
  • General Regulations 与现行申请表均发布于 2020/2021 年,申请表仍列已由 DARE 2024 删除的 wallet/custody 活动;提交前须确认 SCB 是否已有更新版表格或电子门户。
重要提示:交易通常涉及持牌实体的股权或业务,牌照并非可脱离主体自由买卖的资产。交割前应确认事前批准、通知、适当人选复核、资本恢复及业务连续性要求。

十五、常见问题

这项牌照是否可以直接购买?

通常不能把牌照作为脱离持牌主体的独立资产购买。收购一般通过持牌实体股权或依法批准的业务转移完成,并须遵守控制权审批、通知及适当人选要求。

没有公开最低资本是否代表不需要资本?

不是。“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只表示监管机构没有在本次可核验公开资料中公布对所有申请人通用的固定金额;申请人仍可能需要按风险、业务规模和审慎规则持有充足资本。

监管面谈是否一定举行?

以主管机构和个案为准。即使没有统一公开的强制面谈规则,监管机构仍可要求申请人、董事、高管或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补件或能力评估。

十六、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

  1.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s(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2.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11-25;访问:2026-09-22)
  3.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Licence Application Form(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4.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General) Regulations, 2020(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12-30;访问:2026-09-22)
  5.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Fees) Rules, 2024(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4-12-23;访问:2026-09-22)
  6.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 (Appointed Day) Notice, 2020(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12-04;访问:2026-09-22)
  7. Schedule of Pro-rated Annual Fees for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4-12-31;访问:2026-09-22)
  8.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0 Licensees as at 30 June 2026(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6-06-30;访问:2026-09-22)
  9. Digital Assets and Registered Exchanges Act, 2024(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4-07-26;访问:2026-09-22)
  10.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ules, 2019(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19-02-19;访问:2026-09-22)
  11.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endment) Rules, 2020(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0-05-26;访问:2026-09-22)
  12. Financial and Corporate Services Providers Licence Annual Update and Declaration Form(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13. Our Approach to Examinations(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2026-08-07;访问:2026-09-22)
  14. Registrant Licensee Status Search(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发布或更新:未标明;访问:2026-09-22)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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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根据截至2026年9月22日可核验的公开监管资料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投资或监管意见。牌照名称、开放状态、申请条件、资本、保证金、费用、时限、人员、面谈、续牌及控制权变更要求可能更新,并会因业务模型和申请人情况而异。请以主管监管机构的现行法例、指引、申请表及书面回复为准。仁港永胜不保证申请获批、办理时限或交易后牌照继续有效。